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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裝修時滲水霉變誰該擔責?
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仲佳 董婉婉 記者 萬凌云)滿心歡喜裝修別墅,不料施工過程中,每逢雨天便滲水,屋內裝飾受損霉變。業主多次向開發商、小區物業及裝修公司反映,但問題遲遲不能解決,搬新家更是遙遙無期,到底誰該為此擔責?近日,鎮江丹徒法院審結一起因裝修導致的損害賠償糾紛案,最終房屋所有人對其不當裝修行為造成的損失,負主要責任。
院方介紹,2012年,原告朱某夫婦從鎮江某開發商處購置一套別墅,2014年與某裝修公司簽訂合同,對房屋進行裝修。不料,裝修期間每逢下雨,別墅二層主臥及一樓客廳便會大量滲水,新裝地板、壁紙、墻體等嚴重受損。事發后,裝修公司認定是房屋質量問題,應由開發商負責。朱某夫婦找到開發商,但對方卻置之不理,故他們將開發商訴至丹徒法院。
庭審中,被告辯稱2012年買房后至2014年開始裝修的兩年期間,案涉房屋均沒有任何滲水現象,滲水發生在原告裝修后,根本原因是原告裝修時拆除了房屋陽臺與臥室之間墻體以及推拉門。開發商還提出,在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均約定購房人不得拆除原房屋墻體,購置搭建物,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為查清根本原因,根據原告申請,法院委托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公司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為:導致案涉房屋外墻漏水的原因有兩點,一是案涉房屋外墻磚粘貼中勾縫的做法與圖紙設計要求不符,導致雨水沿面磚之間接縫處滲入,粘結砂漿層大量滲水;二是案涉別墅加裝落地窗,將飾面磚和粘結砂漿切斷處留入室內的做法,不符合門窗工程安裝的一般做法,存在不妥,導致雨水從斷縫處滲入室內。以上兩點,均為造成案涉房屋滲漏的重要原因,重要度大致相當。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以及作為合同附件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約定,被告自商品住宅交付原告使用之日起,對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期限為5年,現原告在該期限內出現了房屋漏水滲水的問題,經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認定漏水原因與原告的不當裝修行為以及被告的房屋質量瑕疵均存在關聯性,現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因原告自身對損失的產生也有過錯,應當減輕被告對損失的賠償責任。雖然就漏水的原因鑒定機構認定,原、被告的行為均具有大致相當的原因力,但是就本案而言,原告的損失還與其將陽臺進行改造施工、變更了陽臺的使用功能有關,違反了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及《裝修管理規定》中關于“買受人同意所購房屋不得隨意改變陽臺及露臺的外觀及功能”的約定。故此,原告應當自行對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而由被告承擔次要責任。
綜上,法院確定由被告承擔原告損失的30%。原告夫婦不服上訴至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鎮江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